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特种设备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次数:15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增强警示教育的实效性和震慑力,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系列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案件,刚性推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案例一 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4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鼎城区武陵镇新时代洗涤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中心有锅炉2台,一台停用(正在维修中),一台正在使用,在用锅炉由湖南金鹰锅炉有限公司制造,该锅炉下检日期为2019年8月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桃源县驿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在没有进行充装前检查登记的前提下,对3个显示检验日期分别为2010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8月的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要求的超期未检液化气瓶进行了充装。

  法律依据及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40000 元。

案例三 石门楚晶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8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压力容器两台中的1台已超使用年限,两台压力容器均未经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杨某、高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监察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3月9日前予以改正,2019年4月17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员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检查时,发现该两台压力容器仍未定期检验,且正在使用,操作人员仍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二)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0元。

案例四 常德市桃源三峡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3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2015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委托常德鸿达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安装了22条天然气压力管网。经调查核实,有19条天然气压力管网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但其中16条已安装完成的天然气压力管网未进行监督检验就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

案例五 惠安县银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澧县安福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1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惠安县银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澧县安福分公司管理的梅之缘小区电梯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二台乘客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且电梯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当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于2020年3月18日前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2020年3月26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正在使用的二台乘客电梯仍未进行定期检验,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也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二台乘客电梯;2、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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