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供暖单位请查收!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致你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16

  致沈阳市广大燃煤供暖单位的一封信

  沈阳市各燃煤供暖单位:

  近年来,我市广大燃煤供暖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治理燃煤污染的实践中,以实际行动肩负企业的环保责任,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建设了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全面执行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我们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我市整体环境空气质量还很脆弱,雾霾治理还任重道远。2020至2021年冬季采暖期即将到来,我市供暖燃煤锅炉即将集中投运,广大燃煤供暖单位务必继续做好燃煤污染治理相关工作,继续发挥好燃煤污染减排主力军的作用。

       一是要在燃煤锅炉投运前切实做好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检修维护工作,并按工艺要求储备脱硫脱硝药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正式运行期间坚决杜绝以污染治理设施调试为由导致的烟气超标排放;二是要做好燃煤质量的把控,采购燃煤的灰分、硫分必须满足《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三是要科学调整锅炉负荷,合理做好燃煤锅炉启用计划,避免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大气扩散不利的时段频繁启停燃煤锅炉;四是要做好锅炉及其附属设施的密封控制工作,确保锅炉本体孔门完好,烟道、阀门等密封性良好,减少系统漏风;五是要做好煤堆、渣(灰)堆等易扬尘物料的封闭存储工作,在进行煤炭装卸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六是要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操作员工技能,确保能够及时合理调整环保治理设备运行状态,满足重污染污染天气发生时“一厂一策”相关规定。

  请各燃煤供暖单位,为了沈阳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了我们共同呼吸的空气,科学运行、管理燃煤锅炉,在保证冬季居民温暖的同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为沈阳市冬季的空气质量保障做出贡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未密闭煤炭、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0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沈阳生态环境编辑组

  审核:姚亮、王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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